新邵县国家税务局申请非诉执行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4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522行审184号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瑞初,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唐舜尧,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新邵县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新邵国税稽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为:决定对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90489.63元(己扣缴税款15.82元)予以追缴,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据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即具有了对本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进行税务行政管理的法定职权。本案的违法事实有:一、2014年4月21日59#凭证,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邯郸市禅珺贸易有限公司购生铁64.8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300133140,发票号码03660358、03660359,金额171692.30元,税额29187.70元,价税合计200880.00元。《邯郸市丛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丛国税稽协复[2016]009号,协查编号:643052200160002,发票协查结果:邯郸市禅珺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存在,货物名称HRB400热轧带肋钢筋,票面信息不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移送公安处理。二、2014年5月22日103#及7月26日103#凭证,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邯郸市文通贸易有限公司购生铁130.52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1300134140,发票号码04195395、04195396、04219517、04219518,金额341997.44元,税额58139.56元,价税合计400137.00元。《邯郸市丛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丛国税稽协复[2016]010号,协查编号:643052200160002,发票协查结果:邯郸市文通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货物名称螺纹钢,票面信息不符。三、2014年11月26日39#及12月25日88#凭证,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邯郸市奈沃贸易有限公司购生铁200.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1300143130,发票号码02024285、02024286、02024299、02024300、02024301,金额427350.45元,税额72649.55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馆陶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馆国税稽协复[2015]41号,协查编号:643052200150004,发票协查结果:邯郸市奈沃贸易有限公司正常,货物名称盘螺,票面信息不符,邯郸市公安局已对该企业立案。四、2015年2月10日21#凭证,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馆陶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生铁40.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300143130,发票号码02035783,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馆陶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复国税稽协复[2016]15号,协查编号:643052200160001,发票协查结果:馆陶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走逃,货物名称带肋钢筋,票面信息不符,正在立案检查,准备移交公安机关。五、2015年1月26日38#凭证,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邯郸市势顺贸易有限公司购生铁50.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300144130,发票号码01529176,金额94017.09元,税额15892.91元,价税合计110000.00元。《复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复国税稽协复[2015]21号,协查编号:643052200150006,发票协查结果:邯郸市势顺贸易有限公司走逃,货物名称生铁,无法核实,该公司为“黄金票案”空壳企业,已立案。综上一至五点判断,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等地采购原材料生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20527.37元,税额190489.63元,价税合计1311017.00元。其中一至四项系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抵扣联票面信息不符,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五项系取得异常凭证(其取得的发票为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违法事实记账凭证复印件及协查资料,对唐舜尧的问话笔录,增值税申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法向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基于被执行人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新邵国税稽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但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对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出的新邵国税稽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邵阳市振兴化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家税务局交纳已抵扣的进项税款190473.81元及相应滞纳金(己扣滞纳金9.18元)。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甲晨
审判员 唐成华
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邵峰
书记员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