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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行终88号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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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2-05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湘05行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开发区步行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启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

法定代表人罗建红,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又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常平,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邵阳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03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7日,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北塔区地税局)向金宇房地产公司下发北塔地税检通一[2013]103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金宇房地产公司,自2013年11月27日起对其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北塔区地税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金宇房地产公司作出邵北塔地税处[20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金宇房地产公司: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塔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收到该决定书,但收到决定书后未在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年1月26日,北塔区地税局对金宇房地产公司作出邵北塔地税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金宇房地产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金宇房地产公司于同年1月27日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缴纳了所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2月27日向邵阳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月3日,邵阳市地税局对金宇房地产公司作出邵地税复不受[2018]1号《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款、期限,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收了邵北塔地税处[20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于同年2月4日前,依照北塔区地税局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在行政机关确定后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其直至2017年10月19日才缴纳了所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2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收到文书起60日内申请复议,而其直至2017年12月27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期限。综上所述,金宇房地产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均已超过,邵阳市地税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金宇房地产公司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金宇房地产公司关于本案争议的北塔区地税局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系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时效限制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金宇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其收到北塔区地税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决定书的违法性进行了陈述、申辩,其后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5]36号不起诉决定书也认定两决定违法,故该局下达的上述两份决定书因违法而自始无效,法律对无效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期限没有限制,故邵阳市地税局以其超期限申请复议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错误,一审维持该复议决定亦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邵阳市地税局辩称,其不受理金宇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宇房地产公司对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无异议,但提出北塔区地税局对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法而无效,不受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约束。经审查,金宇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邵阳市地税局以其复议申请超期限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作出维持邵阳市地税局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亦正确。综上,对金宇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肖竹梅

审 判 员  尹东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萍

代理书记员  周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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