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南  >  (2015)桃行执字第22号申请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桃凌木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5)桃行执字第22号申请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桃凌木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桃凌木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桃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桃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凌津滩镇窄溶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向美珍。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桃凌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理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桃凌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龙

审判员  钟发祥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娟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