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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行执字第23号湖南省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澧行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唐胜利,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朝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澧行他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给被执行人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主动向澧县地方税务局补缴税(费)款2313512.73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被执行人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有财产:“盛世新天地”7-12栋5层第513号、第514号、第515号、第516号、第522号共五套不动产。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盛世新天地”7-12栋5层第513号、第514号、第515号、第516号、第522号共五套不动产;

二、对上述被查封财产的不动产,湖南中融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处分;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家岩

审 判 员  蒋 娣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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