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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59号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王红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6)湘0223执59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王红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6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22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攸县。

负责人唐朝阳,局长。

被执行人王红来。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因被执行人王红来未履行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来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性房屋税款4000元。据此,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于2015年6月24日对王红来作出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决定:限王红来在2015年6月30日前到攸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性房屋税款4000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所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来拖欠经营性房屋税款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王红来作出的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王红来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王红来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履行攸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攸地税限改[2015]2-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性房屋税款4000元。

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红来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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