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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行执字第32号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澧行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唐胜利,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澧行他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给被执行人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主动向澧县地方税务局补缴税(费)款3178157.08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被执行人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财产:银盛花园东苑3号楼第101号、第201号、第202号、第203号、第302号、第303号共六套不动产。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盛花园东苑3号楼第101号、第201号、第202号、第203号、第302号、第303号共六套不动产。

二、对上述被查封财产的不动产,湖南华湘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处分;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家岩

审 判 员  蒋 娣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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