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9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8163号
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环保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湖。
破产重整管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陈宇,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路**/div>
负责人:周兵。
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先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