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雨诉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9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民初1214号
原告:付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稻香,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
负责人:刘正强。
原告付长雨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长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宝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香
书 记 员 魏 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