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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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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7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08财保5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冰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征管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廖伟,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征管股科员。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第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以被申请人尚欠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应缴纳税费款6609809.82元及应补缴税款税收滞纳金2689939.39元,合计9299749.21元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从拍卖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潭衡西高速公路起点湘潭塔岭互通至终点衡阳铁市互通段高速公路收费权所得的价款中冻结人民币9299749.2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执结案件,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潭衡西高速公路起点湘潭塔岭互通至终点衡阳铁市互通段高速公路收费权所得的价款中冻结人民币9299749.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志平

审 判 员  易 晖

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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