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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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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8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22行审77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何铭,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营业税及附加1353352.41元及滞纳金779380.31元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现金2132732.72元或者同等财产予以查封或扣划。

本案申请费23727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仲元

审判员  陈三平

审判员  谭海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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