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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2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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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2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8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22执601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何铭,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先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先予执行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仲元

审判员  陈三平

审判员  谭海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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