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全国  >  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96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史云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公寓**div>

被申请人:李金龙,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吴江区)金门头北岸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缴纳至本院的保证金68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欣江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李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进顺巨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龙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印 莉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