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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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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3-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82民催104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661439-8

法定代表人:杨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37595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三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余姚三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施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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