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3-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82民催104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661439-8
法定代表人:杨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37595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三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余姚三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慈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