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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嘉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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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嘉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19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2538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包国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京路****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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