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环境保护局、山东税翔养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25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326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邑县交通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49531501142。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税翔养殖厂,住所地平邑县郑城镇魏庄社区。
代表人廉强,厂长。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通过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法作出平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平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山东税翔养殖厂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玲
审 判 员 尹绪亮
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