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禄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5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200586117109F。
法定代表人:潘学松。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禄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20592561784714F。
法定代表人:陆洪芬。
申请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禄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1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禄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1万元;
二、对申请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