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宁波北仑泽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2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6执1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44101098。
法定代表人俞宏伟。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进港路****组织机构代码:56389999-6。
法定代表人杜雨阳。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好丽登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仑区长江路**机构代码:78676912-8。
法定代表人陈益锋。
被执行人陈新宇,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孙晓波,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好丽登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新宇、孙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好丽登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新宇、孙晓波给付22871933.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甬仑执民字第17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旗民
审 判 员 曹得胜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