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卫华与张家港保税区中赞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2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执3712号
申请执行人:丁卫华,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中赞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卫华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中赞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3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钱耀文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