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地方税务局、恩施州来凤县沙坪煤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2827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炜峻,男,生于1987年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系来凤县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恩施州来凤县沙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大河镇中坝村。
法定代表人白长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本院执行审查其对被执行人恩施州来凤县沙坪煤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来地税二社处字[2016]第001号《来凤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3日书面至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请求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谭 瑛
代理审判员 向卉珍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