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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莎车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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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莎车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125民初2785号

原告:沈某某,女,42岁,1974年9月5日,汉族,个,住新疆莎车县。

委托代理人:朱国勋(一般代理),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车县地方税务局。地址:莎车县新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印玉燕(特别授权),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军(特别授权),地税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莎车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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