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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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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2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704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负责人:梁燕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瑞权、梁慰,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智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鹤地税共费限改字〔2016〕1003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自愿撤回对鹤地税共费限改字〔2016〕1003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对鹤地税共费限改字〔2016〕1003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银顺

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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