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2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办公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朱正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