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全国  >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2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办公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朱正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皓程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