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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天全与四川省盐亭县国家税务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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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天全与四川省盐亭县国家税务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5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23民初11号

原告:杜天全,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省盐亭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指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鹏,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天全与被告四川省盐亭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杜天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决定诉讼到盐亭县人民法院裁定盐亭县国税局对其退休应以身份证年龄,按当时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处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杜天全系盐亭县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退休前身份系被告单位主任科员,属于公务员,依照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讼争的事项应由有关机关及人事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天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勾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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