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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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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1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3345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仓市富豪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财产保全费3040元,合计531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中海天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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