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2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32民初011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偏关县塔梁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