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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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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2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32民初011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偏关县塔梁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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