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全国  >  王吉、蔡明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王吉、蔡明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王吉、蔡明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5执3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吉,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蔡明税,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吕慧娜,女,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吉与被执行人蔡明税、吕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杭拱商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经排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冻结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处置权),无机动车、股票、电子商务、理财产品、工商等其他财产线索反馈。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科贵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洪 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厉素丹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