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27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3财保9号
申请人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
法定代表人杨岚,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钟细明,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9.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案外人杨钦皓、李岚为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9.3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杨钦皓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小区18栋1单元1层1室的房屋;查封、冻结担保人杨岚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B栋17层1714室的房屋。
申请人湖北大信洪珞税务师事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