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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文成与宋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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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文成与宋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0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财保8号

申请人:税文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高伟,郫县蜀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宋安富,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人税文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安富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并由担保人税文成、陈湘玲自愿将其共有的位于郫县的房屋作为本案担保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税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宋安富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税文成、陈湘玲共有的位于郫县的房屋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税文成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税文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玉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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