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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长沙天心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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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长沙天心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01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262号

申请保全人:长沙天心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白沙花园4F。

法定代表人:喻磊。

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大道辰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龙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长沙天心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长沙天心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2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家港保税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2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富琼

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

人民陪审员  赵 箭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 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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