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凯利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少基、俞迪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149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凯利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仁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少基,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div>
被申请人:俞迪英,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div>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凯利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少基、俞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少基、俞迪英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凯利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张菊萍所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三村27幢302室(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凯利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巧芳、余元兴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