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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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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权。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现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程 怡

审判员 吴作栋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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