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与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2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2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
被执行人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路北区南新西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马韬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5月18日下发的北地税社征字【2016】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唐山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06年8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累计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玖分(2324373.19元)。其中养老保险费2081297.11元,失业保险费243076.08元。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5月18日、2016年6月6日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地税社保限缴字【2015】**)、《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北地税社征字【2016】001号)、《河北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北地税社催字【2016】0001号)。
唐山市军兴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未提供担保。2016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北地税社征字【2016】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北地税社征字【2016】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连军
人民审判员 马汝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