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与杨乃彬结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09-04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0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乃彬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日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9141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乃彬行政征收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