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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3行初237号石春勇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春勇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03行初237号

起诉人潘晓青,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起诉人李汝莲,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起诉人石春勇,男,1972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2018年8月15日,本院审查起诉人潘晓青等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的起诉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等要求:1.撤销省税务局作出的鲁税复驳字【2018】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要求省税务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事实与理由为:起诉人等房屋被拆迁。起诉人等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施工单位偷逃漏税的信息,起诉人收到答复后不服,向省税务局申请复议,省税务局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起诉人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是施工单位偷逃漏税的信息,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公开,与起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无关,不产生实际影响,即不存在诉的利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潘晓青、李汝莲、石春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元亮

审判员  唐绪康

审判员  俞春晖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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