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山东  >  (2022)鲁0983执异87号肥城滨胜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83执异87号肥城滨胜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肥城滨胜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鲁0983执异87号

发布日期 2022-06-22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异87号

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住所地肥城市向阳街015号。

负责人:王庆大,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其伟,肥城市税务局桃园分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肥城滨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南高余村。

法定代表人:赵衍风。

被执行人: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庄镇固留寺。

法定代表人:王培喜,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滨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胜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对(2021)鲁0983执296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553××××9591账户内42017.33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称,2022年3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两个公告,从今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根据公告规定,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65909338T)划行结果为微型企业,可在4月份增值税申报完成后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增量留抵税额。4月7日,企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增量留抵退税申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2017.33元,当时提供的退税账户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9090109033042050000798),后国库反馈账户异常未能退税成功。4月12日,纳税人提供了新的退税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肥城市支行新城分理处(1553××××9591),当天17时32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肥城市支库(账号:×××01)退税成功,有账户交易流水为证。后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桃园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要求开展留抵退税企业重点风险排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收入均为简易计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账务核算计提的进项税额42017.33元违反上述规定,应相应调减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还的42017.33元属于违法取得,划入的钱属国家所有,而非龙达材料公司所有,应予追回。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桃园税务分局通知企业提取退税账户资金准备缴回时,发现账户被冻结,资金无法提取,企业同时反映目前资金困难,无其他资金缴纳退税款。由于该笔退税款发生在账户冻结后存入,按照税款优先原则,税务局划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属于国家资金应预追回,异议人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内42017.33元的冻结。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留抵退税企业重点风险排查的实施方案》;3、龙达材料公司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4、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5、龙达材料公司填报退(抵)税申请表;6、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截图两份,显示2022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肥城支库向纳税人龙达材料公司1553××××9591账户转入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费)42017.33元;7、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8、2022年4月18日货物和劳务税科下发的《关于对留抵退税相关数据开展进一步分析研判的通知》;9、龙达材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宗,显示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滨胜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达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1)鲁098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龙达材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25日,本院以(2021)鲁0983执保240号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新城支行1553××××9591账户。后该案转入执行,本院以(2021)鲁0983执2965号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肥城支库向纳税人龙达材料公司1553××××9591账户转入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费)42017.33元。

龙达材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

本院认为,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作为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承担着肥城市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征管等职责,对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被执行人龙达材料公司不符合退税要求,系其依据自身职能作出的认定,结合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款项为被执行人应缴税款,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案外人对涉案款项享有的权利非一般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权利具有优先性,应优先执行,故应予以解除对涉案款项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553××××9591账户内42017.33元的冻结措施。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卫华

审 判 员 鹿 军

审 判 员 马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王蓉蓉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