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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890号之一微山县地方税务局、曹长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微山县地方税务局、曹长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1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6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地方税务局,住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宏鹏,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曹长彦,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曹长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长彦名下的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经核实后,申请执行人对此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长彦的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长彦的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等信息。

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曹长彦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曹长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地方税务局未受偿的债权为93600元及迟延履行金。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长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兰坛

审判员  常成伟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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