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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行审89号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与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与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523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长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梅,该局振兴中心所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田茂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浩,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7日,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应缴纳税款7683202.28元及自滞纳之日至缴纳之日的滞纳金,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前缴纳。该通知书于2015年1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国

审判员  陈立平

审判员  袁保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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