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来客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19)鲁0921行初70号
发布日期 2021-04-06 浏览次数 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921行初70号
原告:山东世来客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京台高速路东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革,山东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住,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驻地/div>
负责人:戴军,该分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戴军,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阔,该分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世来客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来客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磁窑分局)税收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来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杨革,被告磁窑分局的出庭负责人戴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阔、田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来客公司诉称,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以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1000元。因原告并没有违法行为,故该处罚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世来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能证明原告是纳税申报主体;3、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3号文件及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其中附件中的《使用说明》(6)规定: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因被告并没有按照文件的要求,告知并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根据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三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企业位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而原告也不是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是纳税主体;5、《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证明原告是房产税的征收和申报主体。
被告磁窑分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第一,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根据《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作为纳税人应当自设立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应当是明知的。2、根据《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税务登记表》(表单说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了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作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登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纳税资料,这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应当是明知的。4、被告作为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创建了《磁窑税务征管》微信群,将辖区内的纳税人全部纳入群中。被告将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纳税资料,通过微信群进一步向纳税人告知。2019年2月11日,下发《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报送土地、房产相关资料。2019年2月27日,再次通知要求各单位抓紧报送土地房产材料。2019年3月1日、3月5日再次通知。该微信群较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税收管理服务。5、2019年4月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特别要求原告的财务主管王燕,报送世来客、纪景园、景观饰品、中京文化和新达人这五家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纳税资料,均没有按要求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资料报送期限为季度末终了十五日内,因2019年4月份清明节放假三天,所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资料报送期限顺延三天,至四月十八日前未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最后截止时间。第二,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1、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其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涉税资料,维护税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原告拒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二、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主体适格。2、按照规定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对于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按内部程序规定制作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原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原告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适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一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先后关系。只要纳税人具有该违法行为,就可以处罚,并非只有限期整改才可以处罚。原告至今没有整改,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报送纳税资料,行为违法,被告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磁窑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证明原告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2、微信通知记录、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证明被告作为税务征收机关依职权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涉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原告作为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原告该行为违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书面通知;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送达原告;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对下发的文书进行修订,本案使用的是简易程序,被告在送达决定书的时候因没有见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因联系不上,被告在原告工作人员张经理和保安队长王队长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送达不违法,简易程序没要求用送达回证,但我们也按规定制作,这种情况下并不违法。对证据4、5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该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原告未进行资料申报这个违法事实,而不是该纳税人是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对于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原告不清楚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原告办理税务初始登记时,被告没有提供该表格,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税务服务,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的纳税主体,这是被告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对证据2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违法行为登记表系被告单方制作,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与微信聊天记录规定的报送时间也不一致,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分局正式通知,请还未提供两税相关材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材料报送,无需缴纳两税的需提供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2019年4月22日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4月28日作出的,证明被告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违法。对证据3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收到,在2019年10月3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举证材料后才知道该通知书的内容,证据3中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该文书送达给原告,该送达程序违法,留置送达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3号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无须制作送达回证,被告提供送达回证,说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能产生送达的效果,该处罚决定形式违法,没有执法人员签字,在加盖印章的同时没有签署时间;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告私设税种,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是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的范围仅限于城镇,处罚决定也没有载明申报和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仅载明了不申报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应当当场处罚,当场交付当事人,本案处罚决定来看,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地点是磁窑税务分局,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地点是原告单位,该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决定、当场送达”的规定;在陈述申辩栏被告直接打印了“其他”两个字,这是被告自己的陈述申辩,而不是原告的陈述申辩,直接就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经办人处打印了“亓乐生”的名字,并没有亓乐生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我公司印章,事实上,亓乐生也没有见到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见到亓乐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时间是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而不是行政处罚时,也不是行政处罚后,也就是先告知,后处罚,然后当场送达;本案的处罚决定是在磁窑税务分局作出,然后又去原告处送达,且没有有效送达,足以证明被告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原告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证据5、6、7、8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可被告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被告主体适格;但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不能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合法;王燕不是我公司员工,而是独立的代理报税和代理记账的个人,原告将记账和报税业务交于其处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2014年6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了工作方便在微信上成立了磁窑税务征管群,“磁窑新世纪财务王燕”由被告工作人员赵海龙邀请进群。2019年2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过年好!按照市、县局文件《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近期将以下相关资料提供至分局办公室,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与取得土地相关的租赁(出租)合同、协议等;2、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账面价值(土地购买原值等)记账账簿单页复印件或相关合同、协议;3、其他与土地、房产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谢谢”。2019年2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本月征期为22日(本周五),截止目前,仍有近700条未申报记录,其中涉及增值税未申报64户,附加税费印花未申报记录443条,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70户,请及时进行相关申报;2、个人所得税每月均需征期内按时如实申报,省局市局对个人申报率有严格要求,请各单位务必提高重视,报税密码可电话联系大厅进行重置(582××××);3、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约谈并下发相应的税收处罚文书;4、请各单位近期(本月月底前)将土地房产信息材料报送至分局”。2019年2月20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再次发布消息,内容与2019年2月18日的消息大体一致。2019年2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抓紧时间将土地房产资料送至分局办公室;2、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谢谢配合”。2019年3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2、房产土地清理清查涉及材料:(1)土地证、房产证(没有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2)、房产账面价值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其他与土地房产应税行为相关资料;前期已有部分单位提交,请其他单位抓紧时间将相关资料于下周五前送至分局”。2019年3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要求各单位提交房产土地相关资料。2019年3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要求没上交企业房产和土地信息的请抓紧上交。2019年4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与王燕进行微信聊天,要求其提交世来客、纪景园、景观饰品、中京文化和新达人的土地、房产资料。2019年4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宁阳县税务局已经于今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局局长亲自负责,要求对于宁阳县辖区内企业纳税人逐户进行清理落实。两税清理清查工作需要各单位高度重视。从年前开始磁窑分局已经要求辖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两税相关资料,两个多月以来,群内已有半数企业已经将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提供,对于这部分积极履行涉税相关义务的企业,分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采取一系列便利措施为其提供涉税服务。分局正式通知,请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资料报送,无需缴纳两税的也需提供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分局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及进行处罚等措施。请各单位相互转告,如有任何问题,请电话联系分局人员。对于拒不提供涉税资料,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县局进行处理。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两税清理清查工作,感谢各位对分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2019年4月22日,被告制作了关于原告的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违法行为类型是违反税收管理,税收违法手段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件来源类型为涉税申报信息,所属期间起2019-01-01,所属期间止2019-03-31,登记人赵海龙,登记日期2019-04-22。当天,被告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宁阳磁窑税限改[2019]437395号,内容为“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限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涉税资料,维护税源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世来客酒店前台,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徐鲁美2019年4月22日15时01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赵海龙、王阔,2019年4月22日15时01分”,原告庭审中主张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9年4月28日,被告磁窑分局作出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0。文书中打印了“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其他,经办人赵阳”。当天,向原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世来客前台,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丛杰、王阔,2019年4月28日15时59分”。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被告磁窑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
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2019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作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9]6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因此,原告应在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原告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亦正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一并适用。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2019年4月22日在微信群下发的消息属于对未报送两税相关资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及被告作出的宁阳磁窑税限改[2019]4373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不影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规定,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中包含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因适用简易程序,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时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是为了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决定书的情况,但仅签署了送达地点和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未完整记录原告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情况,程序上有瑕疵,应予纠正。鉴于原告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瑕疵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
综上,被告作出的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世来客艺术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世来客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元忠
审 判 员 孙春华
人民陪审员 刘来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