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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林、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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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林、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5行终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增林,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757E。

法定代表人:魏涛,局长。

上诉人王增林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上诉人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增林起诉称:2002年,王增林与梁东发生房屋买卖,于2011年12月办理过户,后梁东提供了一份以王增林为纳税人的发票号为237050501155000××××5760(发票代码237050501155、发票号码000××××5760)的发票(以下简称“涉案发票”)。2016年,王增林控告梁东涉嫌逃税犯罪案件,发现相同发票号的发票。为此,王增林要求公开该发票的相关信息,但区税务局拒不依法公开,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区税务局向其公开涉案发票信息,诉讼费用由区税务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王增林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同的诉讼请求,以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为被告于2019年1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鲁0502行初8号行政判决,认定市税务局在收到王增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告知书》,告知王增林申请公开的发票信息不属其公开的范围,应向区税务局咨询,并告知区税务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市税务局已履行了答复告知义务,因市税务局不是涉案发票的公开机关,因此,王增林要求市税务局履行公开涉案发票信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增林收到市税务局的《告知书》后,未向区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关于区税务局拒绝公开,请求判决依法予以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王增林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19日,王增林再次提起诉讼,后诉与前诉的被告、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502行初37号行政裁定,认定王增林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现王增林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诉与前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亦完全相同,只将被告变更为区税务局,其起诉仍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增林的起诉。

王增林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2019年1月2日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5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以市税务局不是涉案发票的公开机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该判决不影响上诉人对适格行政诉讼被告起诉的权利。二、因上诉人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不了解,在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50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后,未经向区税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向一审法院起诉了区税务局,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502行初37号行政裁决驳回起诉,该案并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要件,但该案依旧不影响上诉人补正程序、材料后再次依法向法院起诉。三、上诉人补正程序、材料后,本次起诉针对被上诉人的不予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本次起诉王增林已依法向区税务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区税务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东区税(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据此王增林依法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人起诉主体适格并完善诉前相关程序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应当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区税务局不公开信息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3月8日,区税务局收到了王增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15日,区税务局作出东区税(2019)1号-不公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对于王增林申请获取的信息,区税务局不予公开。王增林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对区税务局的不予公开其申请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王增林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王增林就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已提起多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行初8号行政判决、(2019)鲁0502行初42号行政裁决中,均以王增林未向区税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对其诉求予以驳回。本案系王增林在向区税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区税务局作出告知答复后提起的诉讼,与之前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标的均不同。故,不应认定属重复起诉。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行初42号行政裁定;

二、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蒋建功

审判员  马曰全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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