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李广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9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被执行人:李广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李广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19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冻结、扣划其名下9196.44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鲁H×××**、鲁H×××**车辆,上述车辆已经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853659元,已经受偿9196.44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