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3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先农坛大街中段路南。机构代码:11370000004487303Q。
法定代表人:黄圣伦,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锦华物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2663XQ。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鲁1723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3月8日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鲁1723执232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通德锦华房地产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成武县税务局尚有债权3788406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