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山东  >  王瑛贤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二审(2018)鲁01行终833号王瑛贤行政裁定书

王瑛贤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二审(2018)鲁01行终833号王瑛贤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王瑛贤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二审(2018)鲁01行终833号王瑛贤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行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原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钦博,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行初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举报济南某某某殡仪馆有关人员偷漏税行为要求被上诉人予以查处,该事项并不涉及上诉人本人的合法权益,即税务机关查处案外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举报作出的受理决定及结果反馈,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同样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才

审判员  胡一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亮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