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1行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曾光木,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东,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山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的委托代理人曾光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永东、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徐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对象错误,并未针对当事双方讼争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理,所做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行初7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宣 磊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雍卫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