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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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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30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恢213、2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学,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顺舸,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建筑公司),地址:绵竹市双忠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房产公司),地址:绵竹市双忠大道。法定代表人:唐兴发,经理。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市地税局与三益建筑公司、三益房产公司行政处罚二案中,现因该二案据以执行的(2014)德行终字第49号、48号的二原行政案件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行监2号、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进入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缨

审判员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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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与三益建筑公司、三益房产公司行政处罚二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7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恢213、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高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学,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顺舸,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发,经理。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市地税局与三益建筑公司、三益房产公司行政处罚二案中,旖发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00000.00元(大写:伍佰玖拾万元整)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缨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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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三益房产公司行政处罚二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7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恢213、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高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学,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顺舸,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发,经理。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市地税局与三益建筑公司、三益房产公司行政处罚二案中,于2015年11月20日委托德阳同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富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诚实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三益房产公司名下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1780号,面积3993.70㎡】一宗、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4)第00027号,面积11527㎡】一宗。2017年5月10日,买受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535.8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1780号,面积3993.70㎡】一宗、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4)第00027号,面积11527㎡】一宗的使用权归买受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1780号,面积3993.70㎡】一宗、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4)第00027号,面积11527㎡】一宗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买受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缨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覃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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