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与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异67号
异议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9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宋兴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道贵,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顺舸,该局执行科科长。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双忠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兴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双忠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房产)、绵竹市三益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装饰)行政处罚决定两案中,异议人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邦公司)对本院暂停办理两宗拍卖土地[竹国用(2011)第01780号、(2014)第00027号]过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3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顶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兴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道贵,申请执行人地税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顺舸,被执行人三益房产和三益装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我公司依法竞买了旌阳区法院拍卖的两宗土地,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法可依。我公司早已收到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已是两宗土地的物权所有权人,法院不应以案件指令再审为由,阻止我公司办理两宗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是中止原判决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执行。即拍卖行为或拍卖款项的分配和处分。两件再审行政案件,执行原判决的拍卖行为早已完成,中止执行裁定效力及于拍卖款项的分配和处分。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系我公司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并非法院的执行行为。案件再审与我公司无法律上的关系,我公司非案件当事人,不受再审判决结果的约束。拍卖成交裁定书确定了土地转让效力,确认我公司系两宗土地物权所有权人。因此,请求纠正“要求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称:土地已经拍卖,就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被执行人称:根据再审裁定,暂缓拍卖。
本院查明:在执行(2014)德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和(2014)德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委托德阳同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富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诚实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三益房产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1)第01780号,面积3993.70㎡]一宗、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14)第00027号,面积11527㎡]一宗。2017年5月10日,买受人顶邦公司以1535.8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川0603执恢213、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上两宗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发生转移,该裁定于2017年6月15日送达买受人,同日向绵竹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以上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顶邦公司名下。2017年6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4)德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和(2014)德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分别作出(2016)川行监3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川行监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德阳市中级人法院再审该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7年8月4日,三益房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对两宗拍卖土地的交付程序,本院同日向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请其暂停办理上述两宗土地的过户手续。2017年8月29日,顶邦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中止对执行程序的效力是,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仍然合法有效,即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因中止执行而解除,其效力持续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执行中止的裁定至恢复执行时自然失效。执行中止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主体效力是,对执行机构而言,执行中止后案件停止执行,即不得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实施新的执行行为;对执行当事人而言,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要求启动执行程序。关于本案拍卖的两宗土地,法院已经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应当认定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即异议人顶邦公司成为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另外法院已经向土地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土地过户通知书,以上执行行为均是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前完成。启动再审程序后,法院只是对以后不得再有新的执行行为,之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因此,本院作出暂停过户的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年8月4日向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暂停办理竹国用(2011)第01780号、(2014)第00027号两宗土地过户手续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文东
审 判 员 杨永胜
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