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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行审10号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南充市济政驾驶员培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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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南充市济政驾驶员培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4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303行审10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鑫,局长。

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济政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卢济政,总经理。

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在2013年10月对被申请人南充市济政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地方各税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涉税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于2014年2月8日作出了高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南充市济政驾驶员培训学校处以罚款668284.66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4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的规定,该处罚决定自送达被申请人距今已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地方税务局高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何晓莉

审 判 员  曾 诚

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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