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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行审1号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犍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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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犍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19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118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K34230141H。

法定代表人:艾俊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学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江川,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犍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金石井镇五联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安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乐市地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据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依法予以受理。审查中,因四川犍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义务,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对乐市地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 猛

审 判 员  冯心语

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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