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42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新民巷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33681XM。
法定代表人肖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莉,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21786699545N。
法定代表人万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经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与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595.85元、印花税3200.00元、教育费附加税5157.51元、地方教育附加税3438.34元、契税158497.76元、房产税78675.4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93215.47元,合计950780.42元。2018年4月8日,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向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缴通知书,限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缴纳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税款950780.4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后,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为此,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的以下税款及滞纳金: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95.85元、印花税3200.00元、教育费附加税5157.51元、地方教育附加税3438.34元、契税158497.76元、房产税78675.4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93215.47元,合计950780.42元;截止2018年5月17日,该公司累计欠缴的滞纳金455158.77元,以及从2018年5月18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每天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限期缴纳税费的通知书和催收税款通知书后,未履行缴纳所欠税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省米易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950780.42元及滞纳金455158.77元,以及从2018年5月18日至实际缴纳之日的税款滞纳金(每天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所欠税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怀
审判员 周 密
审判员 赵秋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