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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行申551号文含君、西充县地方税务局、西充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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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含君、西充县地方税务局、西充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行申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含君,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鑫,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骏,代县长。

再审申请人文含君因诉四川省西充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西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文含君以本案相关纠纷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文含君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含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茜

审判员 王凤红

审判员 毛学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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