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含君、西充县地方税务局、西充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行申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含君,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鑫,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骏,代县长。
再审申请人文含君因诉四川省西充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西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文含君以本案相关纠纷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文含君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含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茜
审判员 王凤红
审判员 毛学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