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8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行辖1号
原告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